【方正普法】“逃废债”的认定标准及社会危害
来源:http://www.sdfzlawyer.com/news/103.html 发布时间:2022-07-07 点击:840
继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打击恶意逃债”之后,“打击逃债”也成为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年度关键词。2022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重点打击恶意“逃债”。人大代表建议将“逃废债务”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增设“侵犯金融债权罪”,使反“逃废债”斗争制度化、规范化,为确保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在此背景下,新乡市人民政府也积极开展了打击逃废债行为的专项行动。那么,究竟该如何去认定“逃废债”?其又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危害?
一、“逃废债”的认定标准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的;
(四)在未征得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五)通过关联交易或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出售资产、隐匿资产或收入、虚假诉讼或虚假仲裁,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六)以转户或多头开户等方式,恶意逃避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债务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七)不经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务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损失的;
(八)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的;
(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十)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的;
(十一)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或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义务;
(十二)通过藏匿、外逃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
(十三)其他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二、“逃废债”的社会危害
在当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务艰巨的背景下,如果逃废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可能会衍生出影响普惠金融推进与发展的障碍,也会抑制信用贷款业务的规模,致使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依然面临融资难的瓶颈,影响惠民金融政策和改善营商环境目标的实现。除此之外,逃废债行为还容易衍生其他犯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二)【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妨害清算罪】企业清算时,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六)【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依法打击“逃废债”是修复诚信体系、彰显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迫切要求。随着以后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更多打击恶意“逃废债”举措的落实,“逃废债”老赖将无处藏身!
编辑:李东浩
图片:李东浩
审核:李玉国